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各项为超越权限的、非法的收费,不得执行。

1.省人民政府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定的收费;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第六条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的收费;

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的收费;

4.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证照收费。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不符合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收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