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收费主管机关应汇集并公开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收费单位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人民政府应作说明或纠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