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依据第六条所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下达或会同其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