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