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七条有效企业职工一方有权向企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不得拒绝,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