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协商,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