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协商,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