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