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协调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