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协商代表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拒不改正的,责令给予职工协商代表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