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首席协商代表应当每年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