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宗教团体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由宗教团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