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由宗教团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