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