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宗教事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