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重建或者予以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