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权属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