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