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院校应当在宗教团体的领导下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招生、教学、财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宗教院校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