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宗教院校学员毕业,由推荐其入学的宗教团体负责安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