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宗教院校招收学员,由宗教团体推荐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须经省宗教团体推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