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条已修改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省宗教团体。举办各类宗教培训活动,由宗教团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