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