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