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