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