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除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