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