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