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已修改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