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工程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三)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五)绿色建筑发展;(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七)其他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