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