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