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节能标准负责。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节能标准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