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