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 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