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 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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