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引导鼓励。

建筑项目经测评达到绿色生态居住小区标准或者优于现行绿色节能建筑标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