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小区道路、广场、单层临建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