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二)大型公共建筑;(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前款规定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