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绿色建筑发展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