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