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审查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