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