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