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节能产品、绿色建材的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认定,可以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绿色建材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