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出租汽车站场用途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