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辆营运证件划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