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监督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县(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