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