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四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