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四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