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第四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办公地址,接受社会公众对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