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一)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发生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二)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三)驾驶员无故绕行的;(四)驾驶员因违章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五)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